圖片來源:《學校處理學生自殺問題電子書:及早識別、介入及善後》截圖
近來教育局於2011年出版的《學校處理學生自殺問題電子書:及早識別、介入及善後》其中一頁《不自殺契約》突然被斷章取義地抽出來廣傳,讓我想起以前上課修讀過一科「輔導與諮商」的課程。雖然本人乃輔導的門外漢,但依稀記得,在輔導的過程內,與學生訂立契約是其中一個步驟(見下表),而且「訂立契約」的應用層面很廣,可以是限制上網時間、可以是防止吸煙,剛好,這次應用的是防止自殺的問題上,這張契約乃 Suicidal Prevention Contract(不自殺契約)。如果沒記錯的話,「訂立契約」也屬於行為學派的輔導理論。(有錯請指正。)
輔導策略 (一)自殺防治模式 1.第一層次:預防處置 2.第二層次:危機處置 3.第三層次:事後處置 (二)自殺防治的輔導原則 1.評估自殺的可能性與危急性 2.相信當事人所說的並給予強烈的情緒支持 3.傾聽、注意當事人的語言與非語言行為 4.訂定生存契約或不自殺契約 5.讓當事人預見自殺後的可能結果 6.重燃希望與形成問題解決策略 7.結合當事人的社會支持網絡 8.若當事人不幸採取行動而造成自殺未遂,避免責難,給予情緒支持與必要照顧 資料來源:輔導與諮商理論與實務 | 台灣中州科技大學
而且,教育局鼓勵學校採取「三層支援模式」,分別由教師、輔導人員及專業支援人員,提供不同程度的識別及支援,幫助有不同需要的學生。這份《不自殺契約》的輔導工具則屬於第二層支援人員所使用,輔導人員需經過專業危機評估及判別需要,才決定需採用什麼輔導工具支援學生。
第一層支援:教師及早識別 對象 - 較脆弱的學生 方法 - 透過其教學、輔導和活動安排,加強支援。 第二層支援:轉介給學校輔導人員 對象 - 小部分有危機的學生 方法 - 主要會由輔導人員作出危機評估並提供額外支援服務,例如個別和小組輔導。 第三層支援:專業的支援人員協助 對象 - 個別學生的問題持續並需要專業評估或諮詢服務 方法 - 教師可轉介學生至專業的支援人員,如學校的教育心理學家、臨床心理學家、家庭社工或精神科醫生作深入評估和治療。
總括而言,教育局的《不自殺契約》主要是給學校社工或學校其他輔導人員的其中一種專業輔導工具,必須經學校輔導人員評估學生需要、以及經過一段輔導過程,學生與輔導人員建立彼此信任後,才決定是否採用本工具支援學生。就算真的要採用契約,也需要一邊輔導,一邊調整契約內容的,所以連一般的老師也不可能用上。大概就是這樣了。好吧,癡婦希望以前學過的東西沒有全然還給輔導學的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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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在危機出現時,輔導的其中一種主要目的是幫助青少年控制自己的衝動情緒。為了達成此目的,教師可使用「不自殺契約」(no-suicide agreement)或「不傷害自己協議」(no harm agreement),鼓勵青少年自我約束其自殺行為。所謂「不自殺契約」是一種輔導的工具,其用意是教師以契約的方式鼓勵青少年答應,最少在一段時間內,遵守不自殺的協議。有學者建議教師不應要求青少年答應不進行自殺,而是推遲自殺行動直至到再有機會與教師詳談。當青少年能認真了解和面對教師時,教師可以說:「自殺的機會永遠存在,但自殺是不可以逆轉,因此你在未進行自殺前必定要討論(Ewalt, 1967)。」「不自殺契約」可能是以書面形式,由青少年及教師共同簽署和寫下日期,可能的話,見證人亦需要簽署,見證人可包括朋友或家人。
當輔導員觀察到青少年已可符合以下所有的情況時,便可與青少年簽署「不自殺契約」(Capuzzi & Gross, 1996):
1. 家人不答允青少年入院接受觀察;
2. 青少年在接受危機輔導後,對自殺有較正確的觀念;及
3. 在情況穩定後,輔導員認為青少年已有足夠能力支持他渡過危機。這種契約是減少危險和增加防止自殺安全度的其中一種輔導辦法,我們要緊記:契約的目的是幫助青少年控制自殺的衝動,而不是單單減輕教師的憂慮和避免承擔責任。教師要注意這契約只是輔導的一種技巧,是整體輔導的一部分。但簽署不自殺契約不等如青少年一定不會自殺,因此輔導員一定要告訴青少年,如果發現自己不能遵守協議時,在未有任何行動前必定要與輔導員聯絡(Fairchild, 1997)。
資料來源:謝永齡:《青少年自殺: 認識、預防及危機處理》,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頁206-208(節錄)
在輔導過程中,與被輔導者訂下某些「契約」(contract)屬常見並經驗證屬有效的一種手段。這絕非期望被輔導者在訂下契約後會因怕接受「違約」的懲罰而遵守規則,而是希望透過建立契約的過程,將契約涉及的內容突顯(highlight)、具體化,期望該內容能進入並常駐在被輔導者最表層的認知記憶當中。
套用在有機會自殺的學生身上時,契約能對一個思考情緒處於較混亂狀況的學生,讓他將焦點放在最簡單亦最易記憶的自救方法之上(如:協助者、求助電話、分散注意力方法),以增加他們在有自殺念頭時能回想緊急自救方法的機會。
所以,此《不自殺契約》的存在價值並非在於立即解決所有與學生自殺的背後原因,而是作為一個急救工具,以減少學生執行自殺行動的成功率,亦為輔導學生爭取時間(buy time),同時讓他與立契參與者(如家長、老師)建立一個較緊密的關係為以後的輔導開路。
「不自殺契約」常用於自殺個案的危機介入處理,用法並非如一般學校通告由校方給予學生簽署回條,而是經由社工進行危機介入輔導,在經過一連串的危機評估、判別需要等過程後,在「訂定契約(Contracting)」時所用的工具,旨在以明確具體的方式讓有意自殺者明白和記緊正有社工和其他人士陪同他經歷這個過程,延緩自殺的意圖。所以這契約的作用並非如大家所想般簡單及不負責任,而是早已有人花了大量功夫去處理才會用到的。
資料來源:Nhm Wong Facebook
參考輔導人員的經驗,其實下款是「見證人」。如輔導員能傾談到,會同案主立約。這約定不會是強迫使用的。
我最初學這個方法的時候,都覺得好低能,有沒有用的?但當有受輔者之後跟我講,「我答應過你不會怎樣怎樣」,當刻就知道是有用的,前提是你跟他建立了關係。
資料來源:Sandy Lam Facebook(*原文經訂正為書面語)
可以說,目前為止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不自殺契約」是有效的方法。
那麼是否應完全放棄「不自殺契約」?我不具相關學科的專業資格,更缺乏輔導經驗,難以單看小量研究代替專業判斷。更何況每個受助者的背景、處境及狀況有別,輔導過程、方法亦引進不同變數,無法一概而論。
相關專業——由臨床心理學到社會工作——橫跨數個界別,各領域中專家人數不少,並非所有人意見一致。也許步伐不一致,但各個學科的內部、跨科討論所帶來的改變,相信比沒有足夠理據下單從常識出發的質疑多——後者與其稱作「不訴諸權威」,倒不如說是自大。
網絡意見領袖的言行,對青年的影響或許比社工、醫生更大。在自殺這個議題上,對有關措施的批評應盡量小心及建基於證據之上。
簽囑「不自殺契約」通常是由專業人員來進行,是在確定求助者有自殺的企圖與行為的高度危機之後,並有輔導人員、心理師或醫師協助的狀態下,要求個案承諾若出現危機狀態會求助而不會自行了斷(自殺)。
資料來源:為孩子編織ㄧ個自殺防護網──談「不自殺契約」的定位與意義| 林綺雲 (國立台北護理學院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教授)
這合約通常是學校社工或輔導人員使用,如出現有關情況一般已經成立小組,甚至已經召開危機應變小組。我明白這工具不一定有效,也有學派的爭議,但經驗告訴我,對於已經建立關係的個案,這是頗有用的屏障,而這正發揮 Gatekeeper 的功用。
資料來源:談不自殺契約 | 周子恩 | 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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